商標與商號作為企業向社會和消費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區別標志和商業信譽的載體,是企業的核心靈魂。因此,
商標、商號問題上的主觀惡意冒用或被動侵權層出不窮。而企業能做的就是增加對
商標、商號的認知程度,已主動保護的方式來避免我國
商標、商號立法上的漏洞,盡量減少損失。
商號,廠商名稱的一部分,是企業最顯著的名字,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商號也是自己營業與他人營業相區分的標志。好的商號在市場競爭中不但能起到區別作用,還有很好的廣告作用。也正因此,企業在登記名稱時往往選擇的是一個具有良好市場影響和豐富內涵的商號。我國有關商號保護的法律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并未形成一個完善的保護體系。而且商號只有一個。
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
商標權屬
知識產權;
商標按照《
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
商標一旦獲準注冊,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冊與該
商標相同或相似
商標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一個企業可以擁有多個
商標。
商標與商號不但有如上的區別,它們之間又存在著緊密聯系。
商標商號往往同時出現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裝上,而且相互影響,相互配合,共同起著識別的推廣作用。因此企業可以把已注冊的知名度高的
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變成自己的商號,如“太平鳥”、“紅豆”、“聯想”等就是。企業對于符合
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商號經
商標局核準也可以作為注冊
商標,如我國的“全聚德”、“瑞蚨祥”、“同仁堂”等文字
商標都來源于商號。這種將企業
商標登記為商號或將企業商號注冊為
商標,致使企業
商標與商號相統一,從而獲得
商標與商號雙重保護的做法,也是企業法律保護策略的一種,企業利用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雙重法律保護,可以增強名牌產品的競爭力與顯著性,使名牌產品的
商標得到更好的保護,這種做法是值得的企業借鑒得 。
正是由于
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純者利用了這點,將與他人的知名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
商標使用。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別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 正是因為《
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各自獨立并行的法律調整制度,
商標和商號的立法分立,必然導致
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的沖突、商號和商號的沖突等等。 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出路是立法。
對于
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還需要參考國際規則。Trips協議第16條第1款規定:注冊
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使用而確認權利的可能。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
商標權在先,應當禁止他人將與該在先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以提供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否則,就有混淆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