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期間遇到
拆遷的,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房屋裝飾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設備搬遷費用、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
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因此,你可根據《通知》規定和當地政府的有關具體規定,與
拆遷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以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據《城市房屋
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規定,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對這類房屋的
拆遷,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
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計算;拆除
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出租非住宅房屋,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原
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并在扣除該款后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權人給予補償;拆除不
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出租非住宅房屋,
拆遷人應當將補償款給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這是法律規定對非住宅房屋按照貨幣補償進行的規定。
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之規定,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補償的,
拆遷人和被
拆遷人應當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補償款與補償房屋的商品房價格結算差價。
以劉女士之房屋為例:如果該地區的營業用房(即非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是每
建筑平方米8000元,劉女士的營業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每平方米是600元,如果以貨幣補償:則該房屋的補償款按照法律規定計算方式為:
補償款總額=該房屋原
建筑面積53平方米×該房屋市場評估價8000元/平方米= 424000元;
給所有權人的補償款=53平方米×600元/平方米=31800元
給使用權人的補償款=補償款總額-給所有權人的補償款=424000元-31800元= 392200元。
如果補償形式是以房屋補償,則補償的方式是以424000元的標準購買
拆遷人提供的商品房,產權歸劉女士私有,房屋可以由蔬菜店繼續承租,不過,雙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簽訂新的租賃
合同,關于租金的確定應當按照該條款之規定由雙方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