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銀發[1993]7號)文件。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
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對此,律師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這個規定,與法律有相違背之處。因為《繼承法》從未強制規定繼承人繼承
遺產必須進行公證。法不禁止則自由,繼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證明,提供相關材料就應該得到
遺產。銀行要求對這些材料進行公證,并非法律上的強制公證范圍,而是銀行的內部規定。公證費已對小額儲戶造成不便,顯現出內部規定的不合理性。
律師認為,銀行與儲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
合同關系。假如儲戶存款很少的情況下,如果要求繼承人提供公證證明,顯得成本過高,而如果儲戶的繼承人能提供合法遺囑或相關證明等,能初步證明繼承人身份,且在該儲戶繼承人簽署保證擔保的情形下,建議銀行考慮允許繼承人直接支取存款。
律師指出,親人一旦去世,留下的存款就作為
遺產來處理,于是就產生了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遺囑指定的所有繼承人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就必須通過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多位繼承人對
遺產分配產生糾紛,那就要到法院來訴訟,最后要出示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
為了將來不出現麻煩,律師建議儲戶平時應該將自己基本的資產情況告訴值得信賴的人,如在哪個銀行有存款、密碼等。如果發現有“休眠存款”的存在,又不知密碼,就只能按銀行所說,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
證券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在收費上,公證處或按比例收費,或計件收費。還有,銀行為了保護存款人的隱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戶向銀行申請查詢親人包括朋友存款的,只有司法機關等部門才有權利查詢客戶的存款情況。
“休眠存款”:國內無明確處置辦法
所謂“休眠存款”,就是指長期沒有交易記錄的個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無主存款”。
目前,在我國因存款人死亡而導致的“無主存款”歸屬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比如自然災害后,一些遇難者“無主存款”問題,各銀行對如何處置和歸屬定性問題尚無涉及。 我國唐山大地震后,落實震亡儲戶存款的工作進行了8年才基本結束。其中,相當一部分震亡存款交還給了震亡人親屬。但不能查實的賬戶,或歷年來沉淀在銀行的“睡眠賬戶”中的資金,則被銀行列為“營業外收入”,這是現在國內銀行業通行的做法:把長年未動的活期賬戶先列成“應付賬款”,再列入“營業外收入”,當儲戶支取時,作為“營業外支出”記賬。銀行方面解釋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睡眠賬戶”占用了大量網絡資源,每天要計息生息,被記入“營業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網絡資源。 有專家稱,銀行把長年不動的賬戶列到“營業外收入”,說明銀行把“無主存款”當成了自己的收入,應屬于不正當得利。銀行這種因對這些資金負有隨時支付的義務而形成事實上的“據為己有”行為,更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律師指出,從法律法規上說,“無主存款”屬于無主財產的一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也明確規定,認定財產無主后,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