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性質如下: 1、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