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
起訴和免予
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但由于兩者適用的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免予
起訴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
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
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
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
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
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凡是不
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
起訴決定書。 免予
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免予
起訴僅適用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犯罪; (2)具有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 記者采訪了南京律師110:84-110-110的刑事專業律師,律師認為,不
起訴和免予
起訴的區別在于: (1)不
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免予
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2)不
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免予
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