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
起訴分三種情形。第一,法定不
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其適用條件為: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酌定不
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第三,存疑不
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