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后的
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后的
違約責任是否還有效
合同無效包括自始無效和當然無效,如果
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話,那么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受損方在簽定
合同的時候應該不違背
合同的禁止性條款,否則,造成的損失是不能像對方要求
違約責任的賠償,只能根據公平的原則要求一定的補償.
根據《擔保法》第5條2款的規定:“擔保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擔保
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要根據
合同當事人三方是否具有過錯來承擔責任,具體有如下三種情況:
1、擔保
合同自身無效,而主
合同仍然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在此時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債權人的無過錯是指對擔保
合同無效無過錯,擔保人承擔的是締約過失的責任;而當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1/2。判斷“不能清償”的標準是以債務人“方便
執行”的財產是否
執行完為標準。
2、主
合同無效導致擔保
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第8條,在此時如果擔保人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為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這時的1/3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而不是債權人全部損失的1/3。
3、主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也無效時擔保的責任。對于這種情況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根據當前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如在三方均有過錯情況下應在“不能清償”部分1/2—1/3間來確定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對擔保
合同的無效無責任,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下面是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主
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
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
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
起訴訟。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閱讀,相信對于
合同無效后的
違約責任是否還有效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跟認識了。我們不難發現,主
合同在
合同里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簽
合同是應該更加細致,再三斟酌。如果您對上述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