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辦理
股權轉讓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時,發現一些公司股東構成在發生變化后,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而僅有股東間的轉讓協議。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
股權的,應當自轉讓
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公司不辦理
股權轉讓 的影響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
股權轉讓,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行為是否有效?對銀行有何不利影響?
針對
股權轉讓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部分律師認為有關
股權轉讓
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使公司未履行
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
合同也仍然是有效的。理由為:
股權轉讓
合同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也是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
合同效力,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可見在法律規定中,僅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的記載事項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并未明確規定辦理該手續后
股權轉讓完成后
合同才生效,且股東權利的獲得和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為條件,在
股權轉讓
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或與第三人之間因
股權發生糾紛的,應以轉讓
合同、公司內部的
股權記載和工商變更登記為處理依據,不能僅以工商登記為準。
我國《
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為了使
股權轉讓
合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體現其登記本身所具有的公示性及公信力。但工商變更登記并非
合同生效的要件。這就意味著《
公司法》規定的
股權轉讓出資,需經過公司變更登記,其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不是
股權轉讓
合同雙方的當事人,而是把公司作為責任人。如果因公司原因未辦理變更登記,使
股權轉讓雙方承擔
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的話,這顯然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但是,
股權轉讓未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也會對銀行產生一些影響:
在法律效力方面,雖然公司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
股權轉讓
合同效力,但由于變更登記會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此產生的爭議非常多。例如,因未辦理有關登記,出現一股二賣情況,一旦善意第三人作為同一轉讓標的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原
股權受讓人的權利就可能遭受威脅,原轉讓關系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法律風險就顯而易見。
以上是關于公司不辦理
股權轉讓問題的詳細介紹。在公司股東身份判定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話,該股東在公司上的身份至始至終存在一定的法律隱患。對公司今后,關于股東會召、董事或者監事成員的選舉等公司經營管理時,不利于新股東參與對本公司的經營與決策,會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識,歡迎您直接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