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休眠存款”,就是指長期沒有交易記錄的個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無主存款”。
目前,在我國因存款人死亡而導致的“無主存款”歸屬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比如自然災害后,一些遇難者“無主存款”問題,各銀行對如何處置和歸屬定性問題尚無涉及。
我國唐山大地震后,落實震亡儲戶存款的工作進行了8年才基本結束。其中,相當一部分震亡存款交還給了震亡人親屬。但不能查實的賬戶,或歷年來沉淀在銀行的“睡眠賬戶”中的資金,則被銀行列為“營業外收入”,這是現在國內銀行業通行的做法:把長年未動的活期賬戶先列成“應付賬款”,再列入“營業外收入”,當儲戶支取時,作為“營業外支出”記賬。銀行方面解釋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睡眠賬戶”占用了大量網絡資源,每天要計息生息,被記入“營業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網絡資源。
從法律法規上說,“無主存款”屬于無主財產的一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也明確規定,認定財產無主后,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既然法律明確規定“無主存款”歸國家和集體,可是多年來為什么銀行當成自己的營業外收入呢?對此,一家國有銀行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銀行不會將之據為己有,就算一時半會找不到繼承人,銀行也會將這些賬戶封存起來,等待權利人前去主張權利。假如一段時間之內仍沒有人主張權利,由于中國對于無主存款的處置沒有明確的規定,銀行可能會選擇在適當的時候向一些慈善機構進行轉移。
而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面對“休眠存款”,銀行一般不會主動去尋找當事人或利害相關者,因為銀行沒有這種義務。對此有法學界人士建議,為避免銀行不當占有這部分存款,建議制定規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續超過一定時間,銀行就有責任向法院提請認定為無主財產,并上繳國庫。
在國外,銀行是如何處置“休眠存款”的呢?
目前,在國外許多銀行,對儲戶存款都收取一定的賬戶管理費,并派專人通過電話、郵件聯系客戶。如果發出的信息太久沒有回復,就會通過各種方式查詢客戶的其他聯系方式,如果了解到客戶遭遇不測,銀行就會主動聯系執法部門,處理客戶的
遺產。比如在美國,當客戶在銀行開設賬戶時,銀行的客戶經理都會告知,如果賬戶長時間不交易,銀行則會把賬戶轉為“睡眠賬戶”,轉為“睡眠賬戶”后,客戶在規定時間內仍然沒有交易,銀行將把賬戶里的錢劃歸國有。但是,由于銀行會定期給客戶郵寄對賬單,銀行的“睡眠賬戶”并不多見。在美國,政府還會通過加強監管,強迫各銀行嚴格規范審計程序,直接導致銀行將更多不明來源的資金上繳給政府。
國際上最著名的“無主存款”,當屬二戰時期猶太人放在瑞士銀行里的錢。二戰前后,有不少猶太人秘密地把自己的金銀珠寶和現金存入瑞士銀行,因為瑞士的《銀行保密法》能很好地隱蔽受納粹迫害的猶太儲戶的身份。然而,許多存款人被納粹殺害后,賬戶遂成“休眠存款”。
二戰后,遇難者親屬試圖追回存款,可瑞士銀行卻以不得透露存款人信息為由,拒絕受理。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之下,瑞士銀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賬戶所有者名單,組成國際委員會審理歸還存款的請求。之后,在瑞士政府協調下,瑞士銀行與國際猶太人組織于1998年達成協議,由瑞士銀行一次性出資12.5億美元建立一個
基金,用于賠付早已死去的猶太人存款賬戶戶主的親屬和后裔,條件是后者放棄對瑞士銀行的司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