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要求
工傷賠償的重要依據,與勞動者的利益切身相關。但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是在
醫療終結期滿后進行,即在傷情相對穩定時就進行鑒定了。但所謂“相對穩定”,就是還存在變數的,現實中傷者的病情往往是反復不定的。因此,如果勞動者的傷情后期存在加重或減輕、康復等情況,就需要對原來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進行復查鑒定。
律師提醒大家:解除勞動
合同以后單位要支付你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工傷
保險還要支付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新工傷
保險條例),所以只要解除
合同了,一年以后即使你的傷情在發生了變化,也不能申請復查鑒定了(因為此次工傷已經一次性解決了)。
根據法律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初次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首先,申請復查的主體與申請原鑒定的主體大體一致,都有工傷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不同之處在于,
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申請復查,但在一開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
保險經辦機構并不在申請主體之列。其次,申請復查鑒定有時間規定,必須在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鑒定委員會作出,因此復查鑒定的受理機構就必須是比設區的市級更高一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鑒定機構。最后,復查鑒定結論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