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員工就向法院
起訴,要求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法院認為勞動爭議應先行仲裁,便告訴他們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
起訴。
律師評析:法院對于劉某等人
起訴的處理是正確的。《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可見,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
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
合同、集體
合同所發生的爭執。《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
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