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國外一品牌商品,該品牌在國外擁有注冊
商標,現其公司取得該品牌商品在華的獨家代理權,在國內銷售該商品,因未在中國注冊
商標,害怕有人搶注該
商標并告其侵權,進而影響其銷售;也有發現
商標已經被國內他人搶注,是否能夠繼續銷售該產品?
律師認為,根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
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華注冊的馳名
商標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對于違反以上兩種情況取得的注冊
商標,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
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撤銷該注冊
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如果所代理的品牌商品
商標不屬于馳名
商標,假如有人惡意搶注,那么他作為利害關系人,是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
商標的。
此外,
商標法還規定了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權商品的侵權責任免除條款,在不明知其所銷售的為侵權商品時,如果他能夠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合法來源,也不會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綜上,如果該
商標至今未在國內注冊,其代理銷售目前不會存在法律問題,一旦有人搶注,也在一定時間內擁有請求撤銷該注冊
商標的權利。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
商標所有者及其代理商的利益,也避免以后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建議代理商和該國外品牌擁有者進行溝通,盡早注冊該
商標。
另,因該商品是原裝進口,原包裝油注冊
商標商標標識,國內銷售時,準備貼附中文標識,代理商咨詢是否可以使用
商標標識。德本律師認為,因
商標同
專利一樣,具有地域性,即使在國外注冊,在國內也不受保護,因此,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在國內沒有注冊之前,不建議使用
商標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