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
保全的期限,是指對
專利權
保全的具體時間。對
專利權
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限屆滿仍需繼續
保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之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繼續
保全協助
執行通知書。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對
專利權
保全的時間規定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對
專利權
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計算的起始時間為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
專利保全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是因為: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規定,凍結單位存款的
保全期限一次不超過六個月; 2、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的審結期限審結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借鑒
保全注冊
商標的規定。
保全注冊
商標一次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如果因案件不能在六個月
保全期限內審結,該項
專利權還需繼續
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
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
保全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在
保全期限屆滿沒有另行送達繼續
保全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
專利權
保全自動解除,是對一次
保全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時限的一個補充,即可以在
保全期限屆滿時繼續進行
保全,同時要求:需要繼續
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
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
保全協助
執行通知書,期滿未送達的,
保全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