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合同違約金怎么要? 一、房屋
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在二手房買賣
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
合同義務時,
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
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
違約導致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于
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
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
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
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
違約,導致
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
違約金。如果
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
違約責任。
二、房屋
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
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3、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綜上所述,我們主要為您介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承擔房屋
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以及在該種責任形式下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房屋買賣的主體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來進行
合同約定或進行索賠,可以選擇私下協商或者向法院
起訴的方式來進行維權。以上是為您解答的房屋
合同違約金怎么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