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區別?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是原經濟
合同法中的概念,那么在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中,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行為是什么?兩者之間的性質、責任及存在什么風險?下面就由我們為您介紹一下。一、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定義:
?自己代理訂立
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
合同。雙方代理訂立
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訂立
合同。在此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
合同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或同時為
合同關系中的雙方代理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二、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性質: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
合同應屬效力待定
合同。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
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濫用代理權的特征。在前者,實際上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訂立的
合同,形成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
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該
合同關系未涉及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訂立的
合同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
合同自始發生效力。在后者,由于
合同關系沒有第三者加入進來,
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上的平衡。但這種“一手托兩家”為雙方代理訂立
合同的行為,有時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時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若兩個被代理人皆大歡喜,均不主張撤銷,此
合同亦應自始發生效力。此類
合同之所以為效力待定
合同的理由還在于:雖有違代理的本質特征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其后果有利于被代理人時,符合立法者設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該
合同無關社會公共利益。將該類
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決定,被代理人如欲使
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
合同無效,即予以拒絕或撤銷,而不應由法律去強行規定這類
合同的效力。建議將來修改
合同法時在第四十九條后增加兩條,即第五十條:“自己代理訂立
合同,為代理人自己與被代理人訂立
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第五十一條:“雙方代理訂立
合同,未經雙方人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對方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對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
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可類推適用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關于無權代理訂立
合同的規定。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同一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難免顧此失彼。
由于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在我國,雙方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要做具體分析。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三、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責任:如雙方代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認,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系,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四、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風險: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一清二楚,被代理人處于劣勢。因此也有專家認為,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后果。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相關內容,總的來說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我們可以從定義、性質、責任和風險上對兩者來進行區分,相信通過我們的介紹您對兩者之間的區別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難題,可聯系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