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的通知蘇高法(2013) 22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F印發給你們,希遵照
執行。
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2013年8月7日關于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狀況,確定我省
執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如下: 一、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蘇高法發[199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