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請求人民法院進行
專利權
保全,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對
專利權進行
保全,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
執行的事項,以及對
專利權
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
專利權
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
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
專利權繼續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
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
保全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
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
專利權的財產
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
專利權采取
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
保全措施的影響,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了獨占實施許可
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
專利權進行賠償
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
保全的
專利不得進行重復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