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請求
保全所指向的對象亦是被請求人的財產,這與財產
保全是相同的。在實踐中往往有人將
海事請求
保全與財產
保全相等同,認為
海事請求
保全是
海事訴訟領域的財產
保全,而事實上
海事請求
保全與財產
保全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受訴法院及權利主體不同
2、適用條件及
保全的目的不同
海事請求
保全的申請條件與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
保全的申請條件不盡相同。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
保全強調的是
保全的重要性,而
海事請求
保全強調的則是
保全的依據,即申請人必須具有
海事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可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關系是較寬松的,只要求當事人間存在著一般的法律關系,而對于其他條件則非常嚴格。而申請
海事法院進行
海事請求
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關系則是嚴格的,要求必須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享有
海事請求權的法律事實,而不僅是一般的
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對于其他條件的要求則是寬松的,只要當事人間發生了海商法所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且索賠事實已經發生,
海事請求人即有權要求有
管轄權的
海事法院采取
海事請求
保全措施。
3、
保全的范圍與方法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94條對財產
保全范圍與方法作出規定,根據此規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被
保全的財產須是本案的標的物或相關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且
保全的財產價值或金額只能與訴訟請求的數額大體相等而不能無限度地擴大。而在
海事請求
保全中,扣押船舶的價值可能遠遠大于
海事請求的數額 。
財產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保全方法的靈活性、多樣性旨在避免由于
保全的方法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使
保全措施的采取盡量做到適當地維護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
海事請求
保全的措施較為單一,只有扣押、拍賣,也就是所稱的“扣船”,即申請扣押船舶、申請拍賣扣押船舶、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申請扣押船用燃沒及船用物料、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