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如何調解? 一、車禍后如何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
(1)介紹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5、制定
交通事故調解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二、怎么防止當事人不履行
交通事故調解書
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或是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
1、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
交通事故花費的
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
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2、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后,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 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并及時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執行庭申請強制
執行。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
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所以進行
交通事故調解最好有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介入,幫助你進行有效的談判,最大限度地達成最有利于自己的調解書,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