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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沒有寫
違約金怎么辦? 一、購車
合同上沒有寫
違約金怎么辦
1、
違約金的適用要以約定為前提
違約金是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時,由
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
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
合同中沒有對
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
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
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合同中未約定
違約金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一方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
違約金混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主張
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方法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于”,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
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
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購車
合同上沒有寫
違約金時,一方
違約,另一方雖然不能主張
違約金,但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是繼續履行
合同或者支付補償金。所以說,在平時出現需要簽訂
合同的情況時,當事人應對
合同中的
違約條款進行約定,如果涉及到
違約金的支付,也應在
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