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訴訟的地域
管轄除法定的幾種特殊情形外,均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法院
管轄范圍。而法律又規定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就在被告戶籍所在地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