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代理
離婚案件,應遵循本指引。 第三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依據當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條 律師不得同時接受
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為一方提供法律咨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詢。 第七條 律師代理婚姻案件,應注意當事人雙方心理、情緒的變化對案件的影響,注意用適當的心理引導方式配合依法處理案件。第八條 律師代理婚姻案件,應注意把握代理人與委托人的關系,與委托人保持適當距離,在辦案期間,不得與委托人產生情感糾葛。 第二章 律師提供
離婚法律咨詢第一節 客戶來訪前的準備第九條 當事人來訪之前,律師應告之來訪路線、停車位置等來訪信息。 第十條 在客戶預約時,律師或助理應首先大概了解客戶的案情,對于繼承、變更
撫養權或者涉及
離婚協議的案件,律師應通知客戶帶好遺囑、
離婚協議或者相應的法律文件。第十一條 若在律師事務所接待,接待咨詢應在整潔、安靜的會議室進行。會客室應放置干凈清香的餐巾紙,以便當事人在情緒激動時使用。第十二條 接待律師應穿著規范、大方、得體。第十三條 律師接待面談咨詢,應提前安排前臺接迎當事人。第十四條 當事人進會議室后,律師可以稍候幾分鐘會談,方便客戶適應環境及了解律所。第十五條 律師進入會議室后,應先自我介紹,并可以遞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戶與自己聯系。第十六條 若咨詢收費,律師應在客戶來訪前告之收費依據和標準。第十七條 律師在接待咨詢開始前,應先就咨詢收費問題再與客戶確認。第十八條 婚姻案件涉及個人極度隱私,在決定是否帶助理或實習律師共同接待時,要注意當事人的情緒。第二節 律師接待咨詢需要了解的內容第十九條 律師接待咨詢時,可以先傾聽當事人進述其婚姻經過、子女養育情況以及婚后財產情況。 第二十條 律師傾聽當事人陳述,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離婚案件1)婚姻基礎方面。2)子女撫養方面。3)夫妻感情方面。4)財產分割方面。5)目前對于婚姻的態度和期望方面。2、繼承案件1)當事人家庭成員組成情況。2)遺囑訂立情況。3)
遺產繼承開始后的
遺產處理情況。3、
離婚后的子女
撫養權變更案件1)原
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對子女
撫養權的約定或者判決情況。2)子女生活教育現狀以及子女現在的態度。3)現有證據情況。第二十一條
離婚案件的婚姻基礎方面是指,當事人雙方相識及戀愛的過程以及婚姻關系締結的時間、地點等。子女撫養方面是指當事人生育子女的時間、子女的撫育過程,目前子女的就讀情況、對父母感情狀態是否知曉、十歲以上子女對父母
離婚后隨哪一方的意見等。夫妻感情方面是指當事人雙方婚后感情變化過程以及具體事例,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等。第二十二條 繼承案件的家庭成員組成情況大致包括第一順序與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人選,是否有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權利人,如受遺贈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有繼承權利的胎兒以及是否存在轉繼承以及代位繼承的情況。遺囑情況指律師要清楚系爭遺囑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繼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遺囑、是否有公證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的遺囑其見證人是否適格、遺囑是否為生活困難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遺產繼承開始后的
遺產處理情況是指是否有繼承權人放棄繼承以及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發生。第二十三條 子女
撫養權變更案件,了解原
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對子女
撫養權的約定或者判決情況,要求律師對子女
撫養權現狀的成因有充分的認識。子女現狀及子女現在的態度,是指律師要清楚一方提出
撫養權變更之訴的理由是什么,現在是否確實存在由對方撫養會嚴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F有證據情況,要求律師結合當事人的變更原因,搞清楚現在的證據是否充分,以便給當事人合理的建議,制定科學的訴訟策略。第二十四條 財產方面,律師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1、
房產情況。2、 存款情況。3、
股票情況。4、 家具電器情況。5、 貴重金屬、物品情況。6、 車輛擁有情況。7、 公司、企業
股權擁有情況。8、 其它共同財產擁有情況。9、 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10、 雙方有無財產約定。第二十五條 律師了解
房產情況,可以從以下10個方面了解:1、購房的時間、地點,所購
房產的狀態,即現房還是期房。2、
房產性質,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經濟適用房等。3、
房產購置時的
合同價格。4、購置支付房款的來源。5、若購房時有貸款,可以了解首付情況、貸款數額、主貸人、截止目前貸款余額的本金。6、
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信息。7、
房產有無其它抵押。8、該房目前實際居住人情況。9、該
房產內的戶口情況。10、其它
房產相關情況。第二十六條 律師了解存款情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1、 雙方名下有無存款,相互是否知曉;2、 有否對方的存、取款憑條或知悉對方當事人的開戶行、賬號等;3、 存款的大約數額。第二十七條 律師了解
股票情況,可以了解:1、雙方名下的
股票賬號的開戶
證券公司。2、
股票資金賬號和股東代碼。3、目前股市內大約市值。4、是否以本人的名義開戶。第二十八條 在接待咨詢階段,律師可以不必細問家具電器情況,只需了解家具電器的大約市值,除非有特別貴重的相關財物。第二十九條 律師可以了解雙方持有貴重金屬、
基金、貴重古玩字畫及其它有較大價值的動產財物的情況。第三十條 律師可以了解雙方名下汽車擁有情況,包括以下信息:1、 汽車款型;2、 牌照號;3、 購買時間、有無貸款以及還貸情況、購買價值;4、 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5、 目前車輛市值。第三十一條 律師了解公司、企業
股權情況,可以了解:1、公司、企業的名稱。2、公司、企業注冊的時間、注冊地、注冊資金。3、公司、企業股東人數、持股比例。4、公司、企業注冊后股金有無變動情況。5、公司、企業財務情況、上年底會計報表所有者權益情況。6、當事人對公司、企業的態度。7、其它公司、企業相關信息。第三十二條 若當事人還有其它共同財產,律師應仔細詢問。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簡要陳述完以上情況后,律師可以問及雙方對于
離婚的問題是否正式談及,以及當事人對
離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第三節 律師回復咨詢第三十四條 在傾聽當事人介紹其婚姻、子女、財產的具體情況后,律師再給予咨詢。第三十五條 除當事人直接咨詢的問題外,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為當事人咨詢:1、以當事人告知的信息為基礎,為其判斷該案例在法律上的處理后果。2、結合實際操作來看,法律理論后果與實際操作上的結果可能會有哪些差異,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當事人應報有怎樣的態度和心理準備。3、咨詢結束后,當事人如何達到目的解決問題,當事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當事人需要經歷哪些階段、所需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如何。第三十六條 律師回復當事人咨詢,不能僅僅將當事人的咨詢問題進行了回復作為完成的標志。律師接待當事人的咨詢,要分析當事人咨詢的目的、要解決什么問題,必要時為當事人制訂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具體計劃。第三十七條 律師回復
離婚咨詢,應告之當事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決
離婚的基本原則。第三十八條 律師在接待咨詢時,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詢的整個思路、控制咨詢時間,在咨詢時,律師要起到一個主導地位。第三十九條 律師在接待咨詢時,不能輕易給當事人以保證,或通過不正當途徑或去當事人的信任。第四十條 律師接待咨詢時,行為舉止不可過于隨便。第四十一條 律師接待咨詢,一般應作記錄,制作《律師接待咨詢記錄表》以便為委托人提供后續法律服務時保持對案情的了解清晰,以及律師事務所存檔及當事人查詢。第四十二條 律師接待面談咨詢,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當事人聯系方式,以便再次聯系。 第四十三條 在接待咨詢時,律師不宜接聽與咨詢無關的電話。若有緊急電話或其它事項處理,應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并致歉。第四十四條 會談時,律師所注意保持良好的會談氛圍,律師所應注意會議室外噪聲的控制。第四節 咨詢后的工作第四十五條 若是咨詢收費,咨詢結束后,律師應告之當事人應收取的咨詢費用,并安排財務人員前來收取并出具咨詢發票。第四十六條 接待結束后,律師應注意整理咨詢記錄,保存當事人聯系信息。第四十七條 咨詢記錄應當做到保密,非經律師事務所批準及當事人同意,嚴禁外泄。第四十八條 律師可以在咨詢后將案件進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師咨詢建議》提供給當事人,供其參考。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費與結案第一節 收案第四十九條 案件受理,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第五十條 收案時,應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接受委托,律師事務所指派或應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五十一條 律師接受
離婚當事人的委托,應符合以下條件:1、 無證據表明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委托人已出示締結婚姻關系的法律文件,或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時間內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1、 配偶正在懷孕期間。2、 配偶分娩后未滿一年。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滿六個月。律師應同時告之委托人,若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五十三條 在法律禁止當事人提起
離婚訴訟的期間內,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
離婚調解法律咨詢服務。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律師可以告之當事人,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判決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師也可以視具體情況告之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應準予
離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委托:1、 已經接受同一案件對方當事人的委托;2、 具有違反《律師執業避免利益沖突規則》的規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審查證明當事人主體的有關材料,比如,身份證、結婚證等。第五十七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可以給當事人作案情筆錄,以確定當事人婚姻締結的過程、生育子女的情況、共同財產的購置擁有、當事人對于
離婚的態度等。第五十八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可以讓委托人填寫《當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用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通訊情況、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件、MSN等基本情況。第五十九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委托手續應包括以下內容: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簽訂委托代理
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辦律師附卷,一份交所內勤保存。2、 由當事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3、 律師事務所同時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六十條 收案后,若發現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時,應與該代理人交換意見。如果意見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見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講明情況,由委托人選任一名代理人,或者兩個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項接受委托,分別接受不同的代理權限。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拒絕代理。第六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不履行或因發生特殊情況,不可能履行代理義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時調整承辦律師,或就終止
合同一事協商。第六十四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權代理。第六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應訴,或委托人在訴訟過程中即將出國,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親自參加出庭的情況下,委托人可對律師做特別授權代理,并制作特別授權委托書。關于特別授權代理的具體辦理方式,律師還應及時與案件承辦法官聯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第六十六條 律師做特別授權代理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權限,包括但不限于代為
起訴,應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解,簽收法律文書,
上訴等。第六十七條 律師在授權委托書中若沒有
上訴權限,在對
管轄權異議書裁定不服提起的
上訴中、以及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的
上訴中,應及時辦理
上訴的代理權限后,再代理
上訴程序。第六十八條 如果律師代理期限僅限一審,應注意二審時需另行簽署授權委托書。第六十九條 接受境外中國公民或外國人的委托代理
離婚案件,相關的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關法律文件,律師應做好公證、認證程序[參見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第七十條 律師接受境外中國公民的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代理
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 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 委托人的護照及簽證復印件;3、 委托人簽名、并經中國駐所在國領使館認證的特別授權委托書;4、 委托人簽名、并經中國駐所在國領使館認證的
起訴狀;5、 結婚證件。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證、護照認證件的,律師按程序辦理后提交。第七十一條 律師接受境外中國公民的委托,擔任被告代理人代理
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委托人的護照及簽證復印件;3、委托人簽名、并經中國駐所在國領使館認證的特別授權委托書;4、委托人簽名、并經中國駐所在國領使館認證的
離婚意見書;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證、護照認證件的,律師按程序辦理后提交。第七十二條 律師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 經公證、認證的委托人的護照;2、 經公證、認證的委托人親筆簽名的特別授權委托書。若該委托書為外文版,應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取得翻譯件;3、 委托人簽名、并經公證及認證的中文版民事
起訴狀;4、 結婚證件。第七十三條 律師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擔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經過公證、認證的委托人的護照或其它身份證明;3、委托人簽名、并經公證、認證的特別授權委托書;4、委托人簽名、并經公證、認證的
離婚意見書;第七十四條 律師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中文
起訴狀;4、結婚證件。第七十五條 律師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擔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經過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公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轉遞章的委托人的
離婚意見書;第七十六條 律師接受澳門人士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中文
起訴狀;4、結婚證件。第七十七條 律師接受澳門人士委托,擔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經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證明的委托人的
離婚意見書;第七十八條 律師接受臺灣人士委托,擔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
起訴狀;4、 結婚證件。第七十九條 律師接受臺灣人士委托,擔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身份證件;2、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3、 經過臺灣地區公證、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證員協會核證的委托人的
離婚意見書;第八十條 若結婚證件系中國境外頒發,或港澳臺地區頒發,結婚證件應作好相應的公證、認證、證明等手續。第八十一條
離婚意見書包括以下事項:1、 委托人的姓名、護照號碼、身份基本狀況;2、 委托人婚姻締結的基本情況;3、 委托人對于是否同意
離婚的明確態度;4、 委托人對于子女
撫養權歸屬的明確態度;5、 委托人對于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態度;6、 委托人親筆簽名,并做好相關公證、認證手續。第八十二條 若
離婚意見書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師應在當地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做好翻譯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譯件原件。第八十三條 律師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相關的法律文件需要由司法部指定具有公證資格的香港律師進行公證,再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后,寄交國內使用。第八十四條 律師接受澳門居民的委托,相關的法律文件需要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后,寄交國內使用。第八十五條 律師接受臺灣居民的委托,相關法律文件按《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操作處理。第八十六條 律師接受外籍人士的委托,相關的法律文件先由該國律師、公證員公證、由該國外交機構公證后,再交由我國駐外領館認證。第八十七條 律師受理
離婚案件后,辦案流程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 案件準備階段;第二階段 訴前調解階段;第三階段 案件訴訟階段;第四階段 案件訴后階段。第二節 收費第八十八條 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應按相關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適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第八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收取代理費用后,應及時向委托人出具發票。第九十條 律師可以視具體情況請委托人預支交通費、差旅費、訴訟費,相關費用收取應給委托人出具書面收據,并及時向委托人匯報使用情況(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辦理花費表),在結案之前向委托人結清。第三節 結案第九十一條 律師辦理
離婚案件過程中,應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審判程序結束時,應當寫出結案報告或辦案小結,依照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整理案卷歸檔。第九十二條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虛假證據、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可以拒絕繼續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后,告之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記錄在案,并整理案卷歸檔。第九十三條 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因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代理關系的,律師應將解除代理
合同連同其它案卷材料裝卷歸檔,并注明解除委托
合同的原因。第九十四條 協商解除代理關系的,律師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應辦案材料。提交的相關材料律師應制作清單,由委托人簽字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