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
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在購買的是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
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
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既然不能轉讓過戶,當然也就不能用來提供抵押擔保,有關買賣抵押
合同無論公證也好、律師見證也好,都不能改變其無效的法律后果。 小產權房可否被法院查封? 查封,是國家強制
執行機關(通常是法院)為了強制
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強行剝奪債務人的處分權,改由國家強制
執行機關取得處分權的
執行行為。查封的前提至少有兩個:一是查封對象為法律意義上財產;二是采取法定的查封措施。 小產權房,一不是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二無法采取法定的查封措施,故不得成為被法院查封的對象。關于非合法財產,上文已說了很多。下文僅針對無法采取法定的查封措施略說一二。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動產,一般采取張貼封條或公告的方式;對于不動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如果法律一方面不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存在,另一方面又允許法院對小產權房進行查封,就會面臨立法和執法之間的對立。況且,既然沒有合法的產權登記部門,查封登記根本就無法進行,執法部門不可能通知非法登記機構進行查封登記,否則等于變相地承認了小產權房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