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關于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已經我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一、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
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一)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同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
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三、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四、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一)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
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二)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
商標的;(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
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
商標標識的;(四)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五、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系的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檢發研字(1993)1號文件印發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記者采訪了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刑事律師,律師為我們解讀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參見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立案標準: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馳名
商標或者人用藥品
商標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受過
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5、造成惡劣影響的。第1種情形,“個人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假冒,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
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無權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而使用的行為。這種假冒行為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所謂注冊
商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規定,依法獲準注冊登記,并在注冊
商標使用有效期內的
商標。所謂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總值。它不同于銷售金額,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出售假冒
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在行為人已將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全部賣掉的情況下,銷售金額就是非法經營數額;如果全部或者部分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沒有賣出,則銷售金額與非法經營數額不同。它也不同于獲利數額,獲利數額扣除了成本。只要個人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第2種情形,“單位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單位名義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行為。由于單位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與個人犯本罪的立案標準數額要求不同,因此,必須將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區別開來。只要單位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第3種情形,“假冒他人馳名
商標或者人用藥品
商標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馳名
商標,是指在國際或者國內市場上具有重大影響、知名度很高的
商標。對于人用藥品
商標,國家實行強制注冊的辦法;對未經注冊的,禁止生產銷售。行為人冒用他人人用藥品
商標的行為,必然會給國家、社會和個人帶來更大的危害。因此,對于具有“假冒他人馳名
商標”或者“人用藥品
商標”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第4種情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受過
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規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種、第2種情形規定的數額標準,并且已經達到該數額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8萬元以上”,或者“單位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40萬元以上”。所謂“受過
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曾經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
行政處罰。至于受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多長,均不受影響,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
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單位非法經營數額累計達到4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經營數額累計達到8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第5種情形,“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不符合上述關于本罪立案標準的四種情形之一。但其行為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損害
商標權人的利益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況屬于“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