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 一、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指在
違約方不履行
合同時,由法院強制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
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
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
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合同。
二、采取補救措施: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三、賠償損失:
即債務人不履行
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
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
(1)
違約行為;
(2)損失;
(3)
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
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四、定金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五、
違約金責任:
又稱
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
違約行為發生,至于
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
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
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
違約金條款的
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
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
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
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
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
違約金能否并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
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4)
違約金過高的處理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了解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是如今這個社會必備的基礎知識,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在不斷的與外界產生
合同。我們應該清楚一旦我們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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