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產生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協商解決的:1)可以請求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處理,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后不
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2)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因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
專利權審查,批準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序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請求書應附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自當事人請求中止審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糾紛未結果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延長中止,沒有請求延長的,有關程序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