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案期限是多少 一、勞動爭議仲裁過程
1、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3、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
起訴。
調解或裁決的
執行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
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
執行。
2016年4月8日從北京市人社局獲悉,未來將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終局裁決工作,人社部門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和原則。終局裁決適用于追索金額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爭議。
4、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案期限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有關部門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嚴格遵守期限,我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要明確期限,監督相關部門及時公布仲裁結果。本文已經解答了網友的相關問題,同時還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進行了介紹,相信您已經十分清楚了。更多疑問請登錄網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