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
醫療費包括哪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
醫療費包括哪些方面?
縣官法律規定:“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1、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
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
憑合法
醫療機構出具的
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
醫療事故的所在地
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愈后,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
醫療費用”是指非
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
醫療費用。
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
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
醫療事故發生前的
醫療費用為原發病
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于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
醫療費用。
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
醫療事故發生前的
醫療費用為原發病
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
醫療事故發生后,往往兩種
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
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
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
醫療事故發生后的所有
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
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
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3、關于續醫問題。
由于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
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
醫療費、二期
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首先,通過分析該立法用語可理解為,在解決
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于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
醫療機構或鑒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對
醫療事故患者的
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其三,繼續治療費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計算支付。
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
醫療的具體范圍和項目,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
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等,基本
醫療費用的范圍和標準可以參照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范圍。”
但是,由于該條款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加之法院系統對該規定本有抵觸情緒(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楊永清編寫的《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379頁“基本
醫療費用問題”一節),筆者擔心今后法院在審理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可能會對患者的繼續治療費問題采取“實報實銷”的處理方式,甚至“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一)款)。
綜上所述,關于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
醫療費的賠償的問題,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賠償的時候,未經醫院批準而強行轉院所產生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而且,如果是患者購買與自己的治療無關的藥品所產生的費用,我們也是不會給予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