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成為民事糾紛中的原被告?
1,明確村委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村委會具有社會管理與生產經營的雙重職能,具體針對某一項事務,其職能一般都是單一的,要么行使生產經營職能,要么行使社會管理職能。對于其社會管理職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對于生產經營職能,我國現行有關法律也規定了村民委員會享有一定民事權利、承擔相應民事義務及民事責任。
2,村民委員會行使的職能。例如,村民與村委會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上體現的僅僅是生產經營職能——收益分配關系,與社會管理職能無關。然而村委會在從事生產經營職能的同時,自覺不自覺地還行使了社會管理職能,這是造成人們認為村委會與村民之間不平等關系的根源。因此,村委會在與村民涉及權益分配糾紛案件中是適格的被告。
綜上所述,村民委員會有參與民事活動主體的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現實生活中村民委員會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參與其職能范圍內的民事活動,并存在基于上述民事活動發生糾紛引起民事訴訟的現象。所以村民委員會具有為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可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