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
專利法規定,不視為是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 一、
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
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
專利的; 四、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構成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