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是不是
醫療過錯案例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是指
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醫療事故與
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
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
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
醫療過錯賠償所得。
之所以對
醫療事故與
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
醫療事故鑒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系。由于
醫療侵權的特殊性、復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漏診是
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不是
醫療事故。從法律的角度說,
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
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鑒定為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
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
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
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鑒定認為構成事故的
醫療損害事件,構成
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
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學會組織的鑒定。
如果漏診等
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
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
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
醫療護理常規規范,則不構成
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
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后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鑒定認為構成的,才屬于
醫療事故。對于漏診中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
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可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以上是對關于漏診是不是
醫療過錯案例的詳細介紹。可見,在司法實務中,漏診并不屬于
醫療事故,從
合同法的觀點來看,醫院漏診的情況是一種
醫療過錯,也就不可能按照
醫療事故的標準來進行賠償了。當然,漏診造成嚴重后果的,還需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詳情請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