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成立條件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
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
基金、創業投資
基金、
股權投資
基金、投資
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
股權投
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
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
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
基金公司:投資
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
股權投
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
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
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按照《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確定企業的名稱是滿足私募
基金成立條件的第一步,對于
基金型公司來說,對公司的獨立承擔債務的要求較高,因此無論何種類型的
基金公司的注冊金額的要求也比其他種類的要求高。確定公司經營的范圍是大多數公司成立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