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
醫療過錯的區別是什么?
醫療事故和
醫療過錯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是指
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2、
醫療事故與
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
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
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
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于
醫療事故鑒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鑒定,鑒定專家不需對鑒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鑒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
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鑒定人員為法醫,鑒定人員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鑒定為
醫療事故的
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鑒定為
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
醫療事故與
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
醫療事故鑒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系。由于
醫療侵權的特殊性、復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3、關于
醫療事故與
醫療過錯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
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系
對于鑒定機關認定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
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4、
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
在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鑒定,以至重復鑒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對不構成
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
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5、
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系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
醫療過錯,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關于患者與
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于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
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醫療事故和
醫療過錯的區別在上文中為您詳細介紹了一下,通過上文您可以對其有更深層次的了解。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醫療過錯鑒定可以為民事訴訟活動提供依據,有助于法官審理案件,鑒定意見也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進行
醫療過錯鑒定是由法院和雙方當事人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