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告
票據無效的判決,這種判決稱為除權判決。(一)除權判決的申請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32條規定,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相互銜接但又相互獨立的兩個階段,從公示催告階段不能自動過渡到除權判決階段。因此,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此后申請人無權再申請除權判決,人民法院也不會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申請除權判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且申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第三,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與公示催告的
管轄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二)除權判決的作出與公告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與評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
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合議庭經審查和評議,確信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
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并公告,
票據權利即與
票據本身相分離。同時,公告除權判決是使
票據權利與
票據本身相分離的法定形式,也是這種分離產生公信力的基礎,因此,公告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內容。(三)除權判決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除權判決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除權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權判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票據失去效力除權判決的主要內容就是宣告原
票據無效,因此,除權判決作出后,被申請公示催告的
票據就失去效力,
票據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支付。2.失票人恢復權利除權判決作出后,喪失
票據的權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雖不持有
票據,但其恢復了
票據權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該
票據,也可憑除權判決向
票據付款人請求支付,
票據付款人不得拒絕支付。也就是說,除權判決作出后,
票據付款人與不持有
票據的失票人之間產生了
債權債務關系,除權判決是失票人恢復
票據權利的最終程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除權判決并不直接確認申請人享有
票據權利,而是通過宣告
票據無效的方式間接承認申請人享有
票據權利。因此,在內容上,除權判決只是宣告
票據無效,而不能確認申請人享有
票據權利。這也正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裁判稱為“除權判決”而不是“確認判決”的原因。3.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人民法院作出并公告除權判決后,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后,利害關系人主張
票據權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
起訴,而不能以申報權利的方式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通過審判監督或
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