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律師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
專利、非
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