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確立,
專利權人向侵權人索取的賠償數額,應按照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既得利益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
專利權人的
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
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如果權利人銷售數量減少的總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
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結果可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一般地說,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按照營業利潤計算,但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有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可以參照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3倍確定賠償數額,沒有
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考的,一般賠償數額可確定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