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是指
票據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
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向
票據主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義務人請求按照
票據上記載的全額付款遭到拒絕而引起的
票據糾紛。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
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
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參加付款人。這里的
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
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
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 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
票據的交付,實現
票據的實際占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
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
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2、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
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
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于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
票據法的特別規定,
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
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
3付款請求權的消滅:付款請求權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持票人享有的
票據權利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且應遵循權利行使的嚴格形式要件。如果合法持票人在
票據時效期間內未能行使
票據權利,或者欠缺
保全權利的手續,則其享有的
票據權利也可因消滅時效的完成或者怠于
保全權利而歸于消滅。因付款而消滅:當付款人依
票據文義支付給持票人
票據金額后,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即歸消滅。如果是全部付款,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全部消滅;如果是部分付款,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部分消滅。因時效而消滅:持票人長期不行使其
票據權利,則經過一定期間,其
票據權利即消滅,這個期限稱為消滅時效。付款請求權作為一種債權,自可因時效而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