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
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么,企業對于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律師建議:
1,企業應具備規范的考勤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將考勤制度與職工協商制定,經過民主討論規定,并將考勤制度公示、下發,明確告知勞動者考勤的方式及與之配套的獎懲制度。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將考勤制度作為勞動
合同的附件,在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時即與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簽收確認或者將含有考勤制度的員工手冊交由勞動者簽收確認。
2,企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單位普遍采用的考勤方式為考勤機考勤,即用打卡或驗證指紋的方式記錄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采用這種考勤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由此產生的考勤記錄僅為用人單位單方制作,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對未經本人確認的考勤記錄不予認可。建議用人單位在設計考勤方式時,應引入勞動者確認的環節,如各部門在向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本部門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前,應先經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 ∈聦嵰罁骸 ?,收集員工曠工的其他有效證據。除考勤記錄外,企業還應收集其他能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視頻錄像,還有企業人事職員可以與員工進行電話溝通,說明是什么時間,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出對員工的體貼,又了解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注意進行電話錄音?! ?,為了強化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一個督促回崗程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郵寄),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公司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
3,最后是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在具備以上條件時,就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中,一定要注明勞動
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曠工解除勞動
合同;其次要將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送達應首先采取直接送達,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對有關礦工問題,總結如下:
1、勞動法對曠工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關于曠工處罰,勞動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由于以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關于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部門法律法規里卻有明確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即企業對違反勞動
合同以及企業內部相關規定的員工可以進行經濟扣減,但扣減金額不得超過該月工資20%也不得再扣減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企業沒有對員工的處罰權,更不能罰款,當然扣工資如果合理,是可以行使的。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對其處罰,但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