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是指因持票人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內返還遭到拒絕而引起的糾紛。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一種
票據權利,而是一種
票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非
票據權利。持票人因超過
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
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
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
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內返還給持票人。
根據《
票據法》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
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
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
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
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本條規定討論,(1)持票人因“超過
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
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那么“
票據權利時效”有什么意義?而且,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是“消滅時效”,即“超過時效”“權利消滅”,但本條規定“仍享有民事權利”,其理論依據何在?(2)“因
票據記載事項欠缺”明顯錯誤,應改為“因
票據保全手續欠缺”;(3) “仍享有民事權利”七字是多余的 ;(4)“與未支付的
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有問題,應改為“額外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