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的法律效果是導致公司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不再成為保護股東免受債權人直索的法律屏障。因此,直索責任的主體為公司股東已無疑議。
在公司人格否認情況下,公司股東所承擔的直索責任具有三個特點:
1、股東直索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它只是對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在性質上是一種民事責任,是私法上的責任,而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2、股東直索責任是公司責任的補充。一方面,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的對公司債權人的償付義務;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也沒有必要要求股東直接承擔公司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其關注的不是對某個股東實行制裁,更重要的是其損失的補償。如果他們能夠從公司那里獲得賠償,也就無須追究股東的直接責任。
3、股東直索責任不等于個人侵權責任。債權人直接向股東提出請求時,并不排除公司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也并不意味著公司的責任完全轉化為個人的侵權責任。
我國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1)注冊資本不實,甚至與股東財產相混同。注冊資本虛假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普遍:一是以少報多;二是提供虛假的資金證明、資金擔?;蝌炠Y證明;三是借貸他人資金注冊登記,設立后便抽走返還;四是出資人在法人成立后便抽逃出資,使法人空殼運轉。
(2)“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相互為逃避債務提供便利。出資人拿同一出資,登記成為數個法人之名,或者數個法人之間相互出資設立法人,當甲法人經營不善欠下大量債務時,其現有財產迅速轉移至乙法人。
(3)名為集體、全民企業法人,實為個體或個人合伙,也稱之“個體掛靠”,是實際上不具備集體、全民企業性質的“假法人”。這類“假法人” 既以法人形式與債權人進行欺詐交易,又享有國家賦予法人的稅收、貸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到頭來,既坑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又坑害了被掛靠單位。
(4)虛擬股東,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是虛構外商投資,騙取國家優惠待遇以及債權人的信任;二是以親友、家庭成員作為假股東,設立名為公司、實為獨資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5)母公司對子公司過度操縱,使子公司喪失法人人格。一是母公司直接行使子公司的權利,致使子公司沒有獨立地位,實際上成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二是母公司利用虛假的
債權債務往來等手段轉移子公司的利潤和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
(6)借法人分立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一些虧損企業利用法律制度不完善之機,采用法人分立方式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即人們常說的“脫殼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