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 舉例如下: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2、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
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 ]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于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
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7、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8、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審查通過的《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
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廳早在2002年的《關于印發2002年云南省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平均生活費均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計算。貴州省自2004年1月1日開始, 即按照該省公安廳《關于道路
交通事故賠償
執行“一個標準”的通知》,對在該省發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涉及賠償的城鎮、農村人口均按統一
執行的城鎮“平均生活費”一個標準賠償。等等,無疑,這些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出臺,體現了“以人為本、平等保護”的理念,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得到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以及廣大民眾的高度贊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民一庭:我庭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問題,于2006年4月3日對云南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
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現將該復函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
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005民一他字第25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
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