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該規定是指權利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當然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發明
專利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其基本相同的功能,從而達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時要求其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人員不需要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判斷發明
專利,實用新型
專利侵權的等同原則,是人民法院依據前面所說的手段,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等的內容,確定其原告所提
起訴訟的產品是否構成
專利侵權的斷定方法。 人民法院運用等同原則判定訴訟產品是否侵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產品部件的簡單移位或者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換后,如果該產品或者該方法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與產生的
專利技術基本相同,則基本可認定該產品侵權; 二、等同替換。是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個技術特征,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個對應的技術特征,這兩個技術特征在產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屬技術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一般都知道這兩個技術特征能夠相互替換,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訴訟產品侵權; 三、分解或者合并技術特征。分解,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兩個技術特征代替被侵權產品的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某一項技術特征;合并,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一個技術特征代替被侵權產品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兩項技術特征,如果通過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實現
專利技術的積極效果,人民法院可認定為等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