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參與度主次責任如何評定 一、什么是
醫療過錯參與度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
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
醫療損害結果與
醫療方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
醫療過錯鑒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為法學上確定因果關系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如果
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
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
二、
醫療過錯參與度主次責任評定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采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
醫療損害中
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主次責任評定,具體為:
1、
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完全屬于
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系,也叫直接因果關系,負全部責任,賠償100%;
2、
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主要是
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
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系。負大部分責任,賠償70-99%。
3、
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是
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負部分責任,賠償40-70%。
4、
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
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系,負少部分責任,賠償1-40%。
5、
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
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
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
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系或無自然關聯。不用負責任,賠償0。
綜上所述,
醫療過錯參與度主次責任是按照參與度多少而確定賠償責任的。希望作為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可以理解醫護人員,多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減少
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護人員也要將心比心,急患者所急,更加盡心盡力為患者治療疾病,這樣就可以慢慢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了,共同創建和諧的醫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