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決一些
合同事務中,出現了約定解除又有法定解除,兩者之間的區別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
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
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條件主要是一方當事人違反
合同約定,不能實現
合同的目的;而約定解除不一定以
違約為條件。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
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 除
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