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
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通過訂立協議的形式而歸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設立的公司,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合并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會先要擬訂合并方案,方案包括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的規定和條件等內容。2.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由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協議,即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3.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由股東會批準確認;4.制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由公司的董事會或
執行董事制作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依照法律規定備于公司。5.公司合并決議一經確定,應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之內進行公告。公司對債權人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合并。非經本程序的,公司也不得合并。6.進行合并登記。合并登記分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設立登記三種。公司只有進行合并登記后,合并才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公司在進行合并之后,至少會有一個以上參與合并的公司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法人資格也不再存在,但因合并而終止的公司無須經過清算程序。因為合并而終止的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終止,只是改變了其存在的形態并入其他公司或者與其他公司另組成新的公司。公司合并后,除了引起部分或者全部參與合并的公司解散的效果外,還有公司變更或設立的效果。如果是吸收合并,肯定會有一個公司存續下來,存續下來的公司因為其他公司的并入而使其結構發生變化,如果是新設合并中,必然會有一個新的公司產生,這個新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設立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