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根據訴的目的和內容不同,把訴訟分為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沒有“確權訴訟”的概念。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獨創了“確權訴訟”這一概念。確權訴訟簡單的講就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進行確認的訴訟。它具有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雙重屬性,法院在作出了確權判決后,當事人可依據確權判決申請
執行,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使當事人能夠享有所主張的權利。
在尚無異議之訴制度的情況下,在訴前財產
保全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異議并提供了相關證據,但爭議的被
保全財產權屬較難認定時,法院應告知異議人就該爭議財產另行提出確權訴訟,而不能解除原財產
保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
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彼^“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異議所針對的標的物不是判決、裁定指定
執行的標的物,而是法院在
執行中自行采取
執行措施所針對的標的物,案外人異議不涉及判決、裁定本身的對錯問題,僅涉及對
執行標的物本身的實體權利爭議。例如法院判決甲償還乙20萬元借款,
執行中法院扣押了甲占有的筆記本電腦一臺,案外人丙主張對該臺電腦有所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裁定駁回異議后,乙仍然不服。此時,對該臺電腦最終能否
執行,需要首先判斷該臺筆記本電腦究竟應當歸誰所有,這完全是另外一個權利爭議問題,與判決本身沒有關系。對這一新的實體權利爭議,應當通過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
保全裁定和先予
執行裁定的
執行適用本規定”。故訴前財產
保全案外人提出異議時,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案外人異議的確權訴訟應當在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后,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在訴前財產
保全案外人提出的確權訴訟中,案外人為原告,
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請人為為被告,申請人為被告或第三人,如異議人在另行提出的確權訴訟中未將申請人列為被告,法院應將申請人列為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法律設立第三人制度,其主要作用主要是:1、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故在案外人未將申請人列為被告或第三人時,法院應依職權將申請人追加為第三人。以防止異議人和被申請人串通,被申請人在確權訴訟中消極陳述,無端承認被
保全財產系異議人所有而損害申請人的權益。比如本院處理的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廖某某的確權訴訟中,李某某未將申請人吳某某列為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如果不將吳某某追加為第三人,則有可能在申請人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吳某某有證據證明爭議車輛權屬但得不到舉證、陳述的情況下,由于案外人李某某與廖某某的串通,或者由于廖某某的消極陳述而使法院作出爭議車輛權屬屬于李某某所有的判決,而使申請人吳某某申請
保全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還有可能得因為后面的確權判決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