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權行使的程序
習慣法有關規定,有權要求馬上支付留置權下所存在的金額,并不需要接受擔保。但從對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須提出所要求的正確數量,否則有可能會喪失留置權。但這種權力很少或是幾乎沒有發生過。因為共同海損分攤的金額往往在貨物被卸到岸上和檢驗之前是無法確定的。因此,此留置權在習慣上只是作為在交付貨物前要求滿意的擔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種方式。
在被要求的擔保中幾乎都包括了由收貨人簽署的共損合約。作為擔保的另一部分,收貨人還可能會被要求提供下面的擔保及文件: 1)現金擔保 2)
保險人出具的無限額的擔保函。 銀行擔保有時會有很多的不便。
2、為防止濫用留置權而存在的限制
有關法律提供了下列的保護: a、船東不要求擔保而是要求支付全部索賠金額,若其夸大索賠或不能夠向貨物所有人出示足夠資料以使后者可以確定或償清正確的數額,風險由船東自己負擔。 b、當被要求支付全部的索賠金額時,收貨人在支付給船東或船長可以償清其正確要求后,即獲得貨物的交付權,以及索賠貨損的權力。 c、在通常的案件中,當船東留置貨物要求擔保而不是要求支付賠款時,他必須接受格式合理的擔保或合理數額的保證金。拒絕合理的擔保,船東有可能會失掉留置權。 d、收貨人可能依據最高法院規定,在向法院提供相當于船東留置貨物所要求的數目以及可能產生的費用的金額后,要求提貨。 e 、 根據習慣法,除去通過法規已經進行的修改,船東行使留置權須自己負擔有關的費用。
3、 留置權在法律上的擴展 對于運送到英國的貨物,習慣法有關將貨物卸岸留置,以及行使留置權的有關費用上的規定,通過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的第492-501條進行了擴展。該部分規定,當貨物從船上卸至岸上并交由倉庫所有人保管時,船東以書面通知倉庫所有人,要求他針對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索賠留置貨物。對于該通知,倉庫所有人應給予
執行,對于在
執行上的疏忽,倉庫所有人將負責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當該通知被
執行時,收貨人只能向倉庫所有人提供與船東要求等值的保證金而提貨。此保證金將用來支付船東的索賠。但在提供保證金后15天內,貨物有關方或其代表可書面通知倉庫所有人保留全部的保證金,或是他確定的超出其認為的責任的部分。在接到貨方這樣的通知后,倉庫所有人應立即通知船東,而船東應在30天內開始相關的程序(訴訟或仲裁)以實施索賠。否則,保證金或其不被認為的部分將退還給原告。該法還特別規定,倉庫租金和碼頭管理員的費用等,若貨物的滯留是由于船東的留置權,這些費用將由貨物支付。 如果貨主拒不提供保證金,那倉庫人員或碼頭管理員將貨物留置的最大期限是90天。當期限到達時(對于易腐貨,要看其可存儲的時間),就可將貨物出售,以補償相關的費用及留置權的要求。分配的順序為:先支付倉庫和碼頭的費用,然后是船東的留置權的要求,余下的部分就要還付給收貨人。
4、貨物所有人的索賠方法 對于為船、貨共同安全而犧牲的貨物來說就沒有這樣的優勢。(留置財產) 但船東行使的留置權所要求的權力不僅是為了他自己費用的分攤,還要為了不幸的貨物所有人。如果船東在交付因共同海損行為而受益的貨物之前沒有考慮這些,他們將對共損犧牲而遭受到的貨損負責。 船東為了共同海損犧牲的貨物而行使的留置權僅能保證其他貨主應負擔的分攤。因為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船東須對其自己的分攤提供擔保。但是,貨物可以通過對物訴訟的程序向船東要求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