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損失范圍的確定各種共同海損行為所引發的損失形式多樣,共同海損損失的范圍可歸類為共同海損犧牲及共同海損費用兩大部分。共同海損犧牲即在船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采取共同海損措施使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船舶犧牲、貨物犧牲和運費損失。因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承運人無法收取的運費犧牲,專指“到付運費”,依航運習慣,預收運費不列入共同海損。承運人預收了運費,在承運過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貨物滅失,也不必退還貨方的“預付運費”,因此不存在預付運費的犧牲。共同海損費用即采取共同海損措施額外支出的金錢。主要包括避難港費用、代替費用及其他雜費等。1) 與避難港等地有關的額外費用:依《海商法》第194條,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2) 代替費用:依《海商法》195條,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代替費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但支付該費用卻節省或避免了支付本應支付的共同海損費用。3)其他雜項費用:依《海商法》201條,可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還有墊款手續費及共同海損利息等。不能列入共同海損的損失依《海商法》第193條第2款,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币馈逗I谭ā返?00條,未申報的貨物或者謊報的貨物,應當參加共同海損分攤;其遭受的特殊犧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損。不正當地以低于貨物實際價值作為申報價值的,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在發生共同海損犧牲時,按照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當事人也可以將任一版本的理算規則并入提單、租船
合同、
保險單或其他糾紛解決協議,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由該理算規則予以確定。共同海損如何進行分攤?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是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
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為確定共同海損成立的依據,確定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損失和費用的項目以及金額,確定應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各受益方及其分攤價值、分攤金額以及最后應付的金額和結算辦法,以及編制理算書等進行的一系列調查研究和審核計算工作。在中國由中國
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辦理。共同海損理算應以航程終止地點和時間的財產狀況為依據,本下列原則(《北京理算規則》理算原則)進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提出共同海損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關各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列入共同海損;構成案件的事故確系運輸
合同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在理算過程中,首先應確定共同海損損失金額。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損失金額,按以下標準計算:船舶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實際支付的合理修理費用計算,尚未進行修理,則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計費用計算。燃料、物料等損失按實際價值計算。貨物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的到岸價格,減除由于損失無需支付的運費。運費的損失,按照貨物遭受損失而引起的運費損失金額,減除由于損失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其次,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共同海損損失應由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分攤價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受益的財產(包括船舶、貨物、運費等)以及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關于船舶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關于貨物的分攤價值,按照貨物的到岸價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未經申報的貨物或謊報的貨物,應按實際價值參加分攤;如果這些貨物遭受損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損。旅客行李和個人物品,除特殊情況下,不參加共同海損分攤。關于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事后收得的運費,根據共同海損事故發生時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應比例的扣減,加上列入共同海損的運費損失金額計算。最后,確定共同海損分攤金額。共同海損分攤金額,又稱“攤水費”,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貨物和運費等應分攤共同海損的數額。分攤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船舶或貨物或運費的分攤金額=共同海損損失總額—×船舶或貨物或運費的分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攤價值,為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經有關方的要求,各分攤方應提供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的犧牲由船舶、貨物與未收運費三方按比例分攤。船舶共同海損的金額的確定1、 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2、 船舶尚未修理,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3、 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估計的修理費和該船舶受損后的價值的余額計算。貨物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的確定1、 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
保險費、加運費、減去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運費計算;2、 貨物損壞的,在損壞程度尚未達成協議前出售的,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
保險費、運費,與出售貨物凈得的差額計算。運費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的確定按照貨物遭受犧牲造成的運費的損失金額,減去為取得這筆運費應支付但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攤。一、船舶因共同海損的分攤,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完好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二、貨物共同海損的分攤,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
保險費,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凈得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旅客的行李、私人物品不計算分攤共同海損);三、運費共同海損的分攤,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回的運費,減去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本次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