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是指實際投資者(又稱隱名股東)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但不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該公司的股東,而是委托他人(又稱顯名股東)作為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法律文件記載的股東。顯名股東雖沒有實際出資,但作為以上法律文件登記記載的股東,擁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股權代持已越來越多得被運用到投融資市場,很多創業公司實際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選擇采用
股權代持這種變通的方式進行投資,使投資過程變得更加便捷順利。
目前如火如荼的
股權眾籌投資,為了有效避免投資人數超過有限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規定,投資者可委托眾籌平臺或其他股東代持;其次,很多創業公司正在實施
股權期權激勵方案,其中一種激勵方式就是由某位公司股東代持期權,如果在行權后被激勵對象不做工商變更登記,那么已行權部分的
股權依然由原股東代持;此外,還有些代持是為了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避免關聯交易、禁業競止等。
股權代持雖能為投資者帶來諸多便利,但代持行為本身也伴隨著法律風險,需要投資者及顯名股東對風險提早預防、有效管理。
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
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
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