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法律行為,此時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需要男女雙方同時符合規定的結婚條件,最后才有可能成為合法夫妻。那到底法律規定男女符合怎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結婚?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符合怎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結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二)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現實中,到底男女符合怎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結婚呢?此時具體分為了必要條件與禁止條件,其中必要條件要求男女雙方同時符合,而禁止條件則要求男女雙方都不能具有。之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一般都是可以領取到結婚證的。